学校官网| 信息门户|

科研诚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诚信 -> 正文

    8类科研失信行为和14类处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6-01-29

    科研诚信建设专题(一)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8类科研失信行为和14类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8类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14类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