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13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2014 70 号)《国家重大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 2017 289 号)和《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 的若干措施》(鲁科字〔 2024 62 号)等文件规定,推动全省科研 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服务企业创 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 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 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 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 理的法人单位,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 家实验室、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 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 台的依托单位。

    第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为载体,征集隶属不同管理单位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单台(套)3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30 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及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科研设施和仪器均须安装物联网传感器。鼓励非财政资金建 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单台(套) 30 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安装 物联网传感器。
    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对外开放共 享,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推动和监督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建设、管理和完善省开放共享服 务网,指导管理单位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 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 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加入开放共享 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省教育厅协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仪器加入开放共享 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的绩效 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和 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 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本区域科研设施和仪器的 开放共享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 享;审核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相关信息,对 符合条件的,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 放共享管理办法,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组织 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加强实验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 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 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 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对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 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 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和仪器 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 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 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 项。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 盈利原则收取费用,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管理单位提供开 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依 法纳税,开具税务发票。事业单位取得的相关收入按《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建立完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 情况记录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培育高水平、专业化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操作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 评价考核等方面按规定实行激励性政策。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保护用户在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过 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或与管理单位联合开 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 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 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管理单位开展国产科研仪器应用示范,为 加快科研仪器国产化提供支撑。
    第二十三条 因受保密、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等限制,使用财 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管 理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 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按年度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 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 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科技厅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奖励。鼓励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 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 置单台(套)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作为批准新 购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 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管理单位推进 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不履行科学技 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 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2 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2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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