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官网| 信息门户|

科研诚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诚信 -> 正文

    科研失信行为警示教育案例——抄袭、剽窃与侵占

    发布日期:2026-02-28

    科研诚信建设专题(


    1.某大学教师李某抄袭、剽窃问题。李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2023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李某应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撤销李某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2.某大学教师钟某某等撤稿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并在项目结题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钟某某等撤稿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第一作者钟某某将其作为审稿人评审的论文拒稿后,对该论文稍加修改投稿发表,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其应对抄袭剽窃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负全部责任。此外,钟某某还将该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中,应对提供虚假信息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一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十八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钟某某通报批评。

    3.某大学教师赵某在项目申报中抄袭问题。2023年6月,赵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了2023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查,其申报书在主要指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等方面抄袭了其他已立项项目内容。科技部已依规终止了该项目评审程序,该项目未获资助。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禁止赵某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